李天一案如果发生在日本会怎样

2013年07月02日16:10  新闻专栏  作者:唐光  

  6月27日,北京警方证实,李天一案已经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本是一次再正常不过的新闻通报,却因为一个新生词语再掀波澜。在媒体引用警方公布的消息报道中,对李天一等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描述由此前的“涉嫌轮奸”被偷梁换柱成了“轮流与女孩儿发生性关系”,尽管当晚,北京警方随即澄清从未做过“轮流与女孩儿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定性,但迟来的辟谣已挽回不了这个史无前例的新生词语引发的舆论哗然。

  而一天之内已在新浪微博上疯传发酵的“轮流与女孩儿发生性关系”的媒体白纸黑字报道截屏,更似一个令警方备感尴尬的铁证,使其辟谣苍白无力,应者寥寥。

  然而罕见的是,这样一个全民或调侃或讽刺的热议案件,却很少有司法界人士参与讨论。“轮流发生性关系”顾名思义,强调发生性关系是出于双方共同的意愿,法律上可以不被追责,轮奸和强奸则是强行发生性关系,最高可判死刑。两者之间,楚河汉界,有本质区别。而界定两者的准绳,关键在于证据。但北京警方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由拒绝公开案情,致使关键性证据链缺乏,外界无从判定。这也是司法界专业人士三缄其口,不敢“信口雌黄”的原因。

  “李天一他妈逼得辩护律师撂担子请辞”的风波加上缺乏专业人士的评述判断,令网民对这个欲盖弥彰的官二代案件愈加反感,导致舆论基本呈一边倒地主观性认定李天一及其同伙确实施了轮奸的犯罪事实。

  群情激奋也表现在了网民“株连九族”的泄愤言论上,编排李双江、梦鸽夫妇的不堪段子层出不穷,这一两天微博和微信甚至出现大量关于“另4位涉案嫌疑人均为国家领导人亲属”猜想的转发。

    客观而言,李双江、梦鸽夫妇在教育子女方面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但罪不及家人,因李天一而对其父母展开人身攻击,也非磊落之为。但李家始终沉默的应对方式(据受害者母亲向媒体爆料,李双江夫妇至今未表歉意),也的确难免会引发民众对李家是否伺机暗箱操作的质疑,激发民众群起而攻之的冲动。

  越是捂着盖着,民意越是倒逼,反使李家及警方行事被动。

    如果同样的案件,发生在日本,会演变成今天这样的“失控”局面吗?

  在日本,基于宪法规定的民众知情权,警方有向公众通报重大犯罪案件基本事实的义务,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是在新闻通报中会隐去涉案未成年嫌疑人的姓名、照片及一切能够让人联想到其真实身份的指证性信息。日本大媒体基本都能恪守此报道原则,但遇到情节特别恶劣或者离奇的案件,一些八卦杂志也会铤而走险“越界”报道,泄露或者暗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针对不入流八卦杂志的违规报道,日本官方及民间舆论也经常予以谴责。日本少年法第61条规定少年罪犯,或者少年时犯罪的被公诉人,其姓名,年龄,职业,住所,容貌等能推断出犯罪少年本人的报道及照片,不能刊载,但却并未对媒体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实名报道规定任何刑事处罚。

  所以如若有媒体为了搏独家新闻,不遵守职业操守曝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话,官方能做的也仅是施压劝阻,无任何行政处罚权限。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追究违规媒体损害其名誉权、侵害其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

     落点到李天一案,5男涉嫌轮奸1女,已可以归类为重大恶性案件,如果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第一时间向媒体通报消息及案情,说不定就没有网友“人肉”出李天一涉案这事儿,警方和李家也不至于像今天这样压力山大。

  即便是警方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案件侦破需要,没有透露涉案人员信息,但仍然被网友踢爆了“李天一涉案”的事实,鉴于犯罪嫌疑人共有5名而不具备唯一性,且据《京华时报》报道,5名涉案人员并非全是未成年人,警方还是有义务公布案情轮廓,只要不具体暗示或影射到某个情节特指某个未成年嫌疑人即可。

  在日本,不公开案件细节即视为过程不透明,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如果李天一案,警方和媒体保持了良好的信息沟通,网友也不至于使出浑身解数肆意猜想和揣测。未成年人犯罪的媒体匿名报道原则,为的就是保护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后不受歧视,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且不论李家把“门”关死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李天一还是有其他目的,导致的却是民众“投石破窗”企图一窥究竟的意外结局,反而害了李天一。试想不管案子最终如何定罪,未成年人李天一已然“恶名在外”,要想在国内洗白,难于上青天。

  苛求律师的“慈母”梦鸽、74岁的红歌唱“将”李双江,因为不肖子的一再犯案而被网友编排进各种不堪入耳的荤段子,又是怎样的情何以堪呢。(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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